

规章制度
文印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 2011-03-24 点击数:130
为学校管理、教学提供有效的文印服务,本着节约材料,规范管理之要求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审批:
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印制材料应填制文印申请单,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审批。从严把关,坚持部门负责人审批。未经过审批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要求文印室作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。
1、单页累计数印300份以上;
2、一周内重复印制的;
3、特殊材料印制的,包括席卡、宣传册、邀请函及其他各类会务材料等。
二、双面印制:
学校各类材料均应双面印制,如有特殊需求,应当说明,并报总务科备案,打印、套红首页和用于张贴之材料不受此限。
三、保密:
1、试卷应由考务人员送印,其他保密材料,依此办理。
2、如无特殊需要,非文印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文印室,无关人员不得在文印室内逗留。
四、禁止印制私人材料。
1、包括各类证照:身份证、护照、驶照、学历学位证书、教师资格证、职称证明、病历等等;
2、职称评定材料;
3、各类奖状、荣誉证书;
4、个人名义署名文章等(论文、简历)。
五、私人材料
1、因个人需要,须向总务科专人登记,交纳费用。方可
2、文印室不得收现金。
六、登记:
凡印制材料,必须按要求登记。
1、用纸要求(幅面大小、纸材质,均应注明);
2、数量,包括原稿页码和印制份数两部分;
3、经办人在所属部门内签字确认。
七、处罚:
因工作失误,造成浪费的,给予通报批评,损失较大的,除等额赔偿外,加收1-2倍罚金。
本规定由总务科文印室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