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章制度

文印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 2011-03-24 点击数:130

 

为学校管理、教学提供有效的文印服务,本着节约材料,规范管理之要求,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审批:

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印制材料应填制文印申请单,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审批。从严把关,坚持部门负责人审批。未经过审批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要求文印室作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。

1、单页累计数印300份以上;

2、一周内重复印制的;

3、特殊材料印制的,包括席卡、宣传册、邀请函及其他各类会务材料等。

二、双面印制:

学校各类材料均应双面印制,如有特殊需求,应当说明,并报总务科备案,打印、套红首页和用于张贴之材料不受此限。

三、保密:

1、试卷应由考务人员送印,其他保密材料,依此办理。

2、如无特殊需要,非文印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文印室,无关人员不得在文印室内逗留。

四、禁止印制私人材料。

1、包括各类证照:身份证、护照、驶照、学历学位证书、教师资格证、职称证明、病历等等;

2、职称评定材料;

3、各类奖状、荣誉证书;

4、个人名义署名文章等(论文、简历)。

五、私人材料

1、因个人需要,须向总务科专人登记,交纳费用。方可

2、文印室不得收现金。

六、登记:

凡印制材料,必须按要求登记。

1、用纸要求(幅面大小、纸材质,均应注明);

2、数量,包括原稿页码和印制份数两部分;

3、经办人在所属部门内签字确认。

七、处罚:

因工作失误,造成浪费的,给予通报批评,损失较大的,除等额赔偿外,加收1-2倍罚金。

本规定由总务科文印室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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